新修訂《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新修訂《條例》共5章52條🛵,可以分為三個板塊👌🏿。第一板塊為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立規目的🥁🥎、指導思想、黨員權利保障的原則和總體要求等內容;第二板塊為第二章至第四章,是主體部分🌷,明確了黨員有哪些權利、怎樣行使權利,黨組織應當采取哪些措施保障黨員權利🤾🏼🍺,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在黨員權利保障工作中的職責任務以及責任追究等內容;第三板塊為第五章附則,規定了授權製定相關規定、解釋機關及生效日期。
黨員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新修訂《條例》修改了2004年《條例》分別用一個條文對應黨章第四條規定的一個方面權利的體例安排🦫🛋,將黨章規定的8個方面黨員權利進一步細化♋️,規定黨員享有黨內知情權👩🚀、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黨內參加討論權🦹♀️、黨內建議和倡議權、黨內監督權🫦、黨內提出罷免撤換要求權🔯、黨內表決權、黨內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內申辯權、黨內提出不同意見權🚴🏿、黨內請求權、黨內申訴權🙋🏼、黨內控告權等13項權利。
新修訂《條例》還對權利表述方式作了創新,每項權利都采用“權利名稱+權利內容”的方式進行表述💂🧵,既能直觀反映權利的實質,又能準確表述權利的內容。
黨員應如何正確行使權利👰🏽♂️👨🏿⚕️?
新修訂《條例》在明確權利🪽、保障權利的同時🙍🏻♂️,強調正確行使權利的相關要求,指出黨員行使權利必須以履行義務🥼、擔當責任、遵守紀律為前提🚚。比如🦎,第四條規定,黨員應當增強黨的觀念和主體意識,將行使黨章規定的權利作為對黨應盡的責任👩🏼,向黨組織講真話🧛🏿、講實話、講心裏話🧑🦲,敢於擔當、敢於負責🥬,遵守紀律規矩,正確行使權利⛓️💥;第十一條規定🆓,黨員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理、處分要求🤩👆,應當通過組織渠道,不得隨意擴散傳播↖️、網絡散布,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等🚳。
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處理?
新修訂《條例》第四十六條集中規定了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的5種情形:公開發表違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觀點和意見📏;不按照組織原則和程序進行批評👨👩👧👦、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處理、處分、罷免💲🗞、撤換要求,或者隨意擴散🦃、傳播;製作、發布🧑🏿💼、傳播違反黨的紀律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網絡信息或者其他信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誣告陷害🙅♂️;其他不正確行使黨員權利的行為。
《條例》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在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害方面🧚🏿♂️🧟,新修訂《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新修訂《條例》貫徹“堅持充分全面保障黨員權利”的原則,設立“保障措施”專章🏊🏻♀️,系統規定了20項保障措施🫕,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更加充分全面、有力有效。
總結有關經驗做法和創新性製度,新增了系列保障措施。比如,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創新方法手段,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健全黨代表、領導幹部聯系黨員製度🐕,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等。
努力實現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保障權利。比如♙,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巡視巡察檢查督查中聽取黨員意見,對應保障黨員建議和倡議權、監督權、提出不同意見權等多項權利🪴;對黨員監督權的保障,涉及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支持黨員提出建議和倡議、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嚴格落實黨內民主監督製度等多項措施🪕。
註意把握與其他法規製度的有機銜接。比如💆🏼♂️,第二十一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製度的規定🫲🏼,就是綜合了黨章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黨內監督條例》的相關規定精神,發揮黨內法規體系的整體作用。
保障黨員權利🛢,誰的責任💕?
壓實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權利保障職責,增強全黨共同負責、抓好落實的合力🚴🏽♂️,新修訂《條例》對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的基層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職責任務,逐一作出明確規定🪠。
緊緊扭住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抓住黨委(黨組)這個關鍵,強調黨委(黨組)必須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領導。
進一步明確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職責,將保障黨員權利貫穿監督執紀工作全過程,規定紀律檢查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受理和處置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控告和申訴,對侵犯黨員權利的案件進行檢查和處理。
要求黨的工作機關結合自身職能和工作實際,抓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研究解決職責範圍內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重要問題🤹🏽♂️,提出相關意見建議🩵,為保障黨員權利正常行使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新增規定黨的基層組織保障黨員權利的職責,要求基層組織發揮戰鬥堡壘作用👮🏻♂️,著力打通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最後一公裏”。
抓住黨的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突出強調黨的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履行義務🧗🏼♀️、正確行使權利,營造黨員積極行使權利的良好氛圍🫃。要求領導幹部模範遵守和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法規製度,抓好工作落實😮💨。
侵犯黨員權利,或者黨員權利保障不到位,如何處理☆🕗?
新修訂《條例》將嚴明紀律規矩的精神貫穿全篇,在第三章“保障措施”中針對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強調了相關紀律要求,特別是在第四章“職責任務和責任追究”中詳細列明了黨組織和領導幹部侵犯黨員權利的8類具體情形,如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內事務🙌🏻,侵犯黨員知情權;泄露揭發、檢舉、控告等應當保密的信息等等。
對於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按照規定追究紀律責任。對於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責令賠禮道歉,以及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等方式給予處理🧳;情節較重的,按照規定給予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黨紀處分🏊🏼♀️。
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保障黨員權利的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相關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或者黨的工作機關予以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