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鸣平台紀檢監察信訪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我校紀檢監察信訪工作🤞🏼🏄🏿♂️,提高信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關於加強紀檢監察基層信訪舉報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受理群眾通過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方式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按照紀檢監察部門的職能和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和解決🚵🏻♀️。
第三條 處理信訪舉報的基本原則:
(一)以黨章🙌🏿👩🏿🚀、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
(二)以事實為依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三)堅持民主集中製;
(四)解決實際問題與思想教育🔻、理順關系相結合;
(五)維護信訪當事人的民主權利;
(六)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第四條 沐鸣娱乐紀檢監察受理信訪的範圍包括:
1、校內各級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它違反黨紀政紀的檢舉🧑🏻🎤、控告🙄;
2、對沐鸣娱乐各級行政機構、各級管理幹部和由沐鸣娱乐任命的其他行政管理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黨員𓀝、黨組織對所受的黨紀處分的申訴😩;各級管理幹部和由沐鸣娱乐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沐鸣娱乐行政部門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其他應由監察部門受理的申訴。
4、黨員、黨組織對沐鸣娱乐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進行監督提出的批評、建議;
5🩱、其他涉及黨紀黨風的問題。
第五條 對已經或者應當依法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投訴請求,不予受理🦠。不屬於紀檢監察業務範圍的信訪件🍶,要進行協調聯系,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六條 沐鸣娱乐紀檢監察方面的信訪舉報由沐鸣娱乐沐鸣(監察處)統一負責管理,沐鸣娱乐基層黨政部門收到群眾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後應及時向沐鸣(監察處)匯報😶,認真做好沐鸣(監察處)交辦或需要配合的信訪舉報處理工作🏵。
第七條 按照“熱情接待,認真聽記,妥善處理🚇,教育疏導”的信訪受理原則,在熱情接待來訪人員🧑🏽🦰,認真處理來信的同時,均應做好登記,並必須保管好完整的信封🪚、信箋、郵票、郵戳及隨信所附的物品原件或原始記錄🧑🚒✊🏻。對不屬紀檢監察範圍的信訪件⛹🏿♀️,要對信訪人講清不予受理的原因,並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八條 沐鸣(監察處)處理信訪的一般操作程序是:閱信🤙🏿、接訪或接聽舉報電話--→登記--→呈報閱批--→信訪件辦理--→辦結審結--→回復回訪--→反映情況--→統計分析--→立卷歸檔。
第九條 信訪件的辦理方式:
(一)直接查辦⛹🏿♂️🧛🏿♂️。上級機關和沐鸣娱乐黨政領導批示查辦的信訪件㊗️、以及反映重要問題的信訪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沐鸣(監察處)直接組織查辦;
(二)轉交承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範圍,由相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問題💇🏿♂️🧑🏿💼,填寫《信訪處理單》,轉交相關單位根據要求核查處理;
(三)移送處理。不屬於紀檢監察受理範圍的信訪件,登記後及時轉交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
第十條 沐鸣(監察處)內部負責信訪的專職人員👨👩👧👧,應及時將接受到的信訪材料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要對各類信訪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重要問題的處理應請示分管書記和主管行政領導,特別重要的還應該經校黨委研究決定。根據信訪內容及工作進展的需要,沐鸣(監察處)可在工作職能權限內向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對於信訪中的檢舉控告件,沐鸣(監察處)按照擬立案、初核🙍🏻♀️、暫存、留存🤥、了結等線索處置方式,集體研究後處理🧸🕵🏻。
第十二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下轉的信訪件要做好跟蹤督辦工作,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著落”🎒。
第十三條 凡署名信訪件應予以答復🧎🏻➡️,告訴其來信來訪來電的處理情況;對匿名舉報,必要時可在適當範圍內公布調查處理結果;對聯名信訪,應及時核實聯名信訪反映的情況👨🏼🍳🤸🏿♀️,實事求是,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 信訪接待處理情況要定期向校黨委和上級沐鸣報告。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發現集體來訪和突發事件🧑🏽✈️、緊急情況信訪🚣🏼🦸🏽,報告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十五條 沐鸣(監察處)應加強信訪件查處情況的分析、研究工作👷🏻♀️。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深入研究問題發生的原因和規律,對重點、難點信訪案件🧷🏊🏼♂️,及時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定期總結、交流信訪工作經驗。信訪分析材料報沐鸣書記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信訪件處理完畢後,要按照檔案工作的有關規定🤔,及時做好材料的整理和歸檔。
第十七條 信訪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工作製度的各項要求以及有關保密製度,並遵循下列紀律:
(一)不準扣壓、損毀或者私自摘抄、復製舉報件;
(二)不準向無關人員擴散和公開舉報材料;
(三)不準擅自辦理舉報件;
(四)不準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向被舉報人和無關人員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內容;
(五)不準擅自將舉報材料帶出工作場所;
(六)不準在無保密措施的載體上存儲🈂️、傳遞、處理舉報件👳🏿♀️;
(七)不準泄露上級組織部門和有關領導對舉報件的批示及查核報告🏋🏼♂️、內部討論處理意見等情況;
(八)不準歪曲👩🏽🍼、隱瞞和捏造舉報內容及查核的事實真相;
(九)不準接受舉報人👩🏻⚖️、被舉報人及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宴請、財物和其他不正當利益;
(十)不準利用舉報材料和調查核實舉報問題之機謀取私利♠️;
(十一)不準擅自核對筆跡和進行文檢;
(十二)對泄漏信訪舉報情況的,要追究責任🫃🛀🏻,並根據情節嚴重處理。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工作人員在受理舉報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應當回避而未主動提出回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